记者吴晓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问题。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惩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违反市场“三公平原则”,对市场诚信基础造成侵蚀和破坏,削弱投资者信心,破坏市场生态。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司法解释》)。内幕交易的发展为内幕交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内幕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近年来,内幕交易犯罪更加隐形、变异,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长期存在,无法适应资本市场的快速变化。”谈及此次修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修改、编织严密的法律网络,有利于完善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另一方面,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避免投资者遭受意外损害,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则、统一司法标准。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水平最高法院认为,近年来,内幕交易犯罪变得更加隐蔽。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合同、计划等逃避法律制裁,有的在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设立“隐仓”进行内幕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204起,涉案243人,判处51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重刑占21%,展现了对侵害合法市场和投资者权益特别是合法适度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进行严重犯罪的决心。投资者。同时,人民法院还不断研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编织密集的法律网络。事实上,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的修改并非突然的。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在汇报近年来办理安全犯罪的主要情况时,提到“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的变化”; 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也提出“推动制定和修改内幕交易犯罪、失信犯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市场人士表示,实践中,内幕交易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法律实施和司法标准。郑宇 东芝国际金融与法学院教授政法大学教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内幕交易在主体界定、信息认定、交易方式、责任认定等方面出现了新问题。首先,从交易主体的角度来看,《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事项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分为两类。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证券法中有相关规定,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类型存在定性问题,成为近年来多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其次,从交易信息来看,内幕交易大多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的早期阶段,有的甚至发生在内幕信息尚未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较难确定。三是从交易方式看,部分金融衍生品当事人采用大宗交易、融券、掉期等方式,通过跨市场套利以场外交易形式发生内幕交易;最后,从法律责任认定的角度来看,在很多内幕信息(比如很多利好消息)案件中,对于只知道一条内幕信息及其泄露或交易的内幕信息的责任认定也存在一定的混乱。 “当然是基于新现象、新问题,考虑到2019年《证券法》全面修改,在此前《证券法》修改的基础上对‘两高’司法解释进行修订,也是法治进程中必要且必要的一步。”郑宇表示。程雷表示,从实践来看综合来看,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并未明显减少。因此,无论是市场监管还是打击犯罪都还需要继续努力,司法解释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证监会全年开出罚单91张。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信心”的市场。内幕交易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了证券交易信息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削弱投资者信心,影响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正常履行。中国证监会始终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压执法态势。根据冲洗数据,今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开出91张内幕交易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书),4家公司、106人被罚款合计7.25亿元。从处罚种类看,避损内幕交易罚单数量有所增加,为15起;从处罚对象来看,“双重处罚”针对内幕信息泄露者和内幕交易者较为常见。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中,该公司董事长因泄露两条重要内幕信息被罚款400万元;其他三人因内幕交易被罚款。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鑫因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推荐他人买卖证券被罚款9071.44万元。四人共被罚款9471.44万元,为当年内幕交易最高罚款额。一个《日报》记者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内幕交易“信息接收”行为有所增多(指主动或被动接收他人泄露的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向他人推荐交易的行为)。传统的内幕交易案件,即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和并购重组的直接参与者的案件数量也相应减少。除了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数量增加外,案件数量有所减少。对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市场呼吁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业内人士建议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建立“三位一体”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市场“三公平”原则。新《国九条》也对此做出了安排,提出“推动出台失信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市场领域内幕交易、确有必要的操纵行为和市场责任等有法律原则规定的,要尽快制定司法解释”。上述《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引进来郑宇表示,虽然《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目前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强化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实现的。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目前在责任要件、应付款、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就这些问题达成符合市场认知和理解的科学共识,推动出台更加可靠的内幕交易民事司法解释。唐鑫认为,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与欧盟等地区的市场保护模式和美国的信托责任模式不同。我国证券法的der交易制度包含保护个人投资者和保护整个市场的两种保护模式。为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保障投资者对诚实市场的期望并减轻相应的损失,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合理分配检查义务等证券法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海关本质上是保护性海关。相应地,证券法中的“披露或隐瞒”义务也是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违反此义务即构成犯罪并构成损害赔偿责任。但只有投资者在“同业”和“反向交易”中遭受的损失才与违反义务的原因有关,必须予以赔偿。应当认识到,私人损害赔偿救济是对内幕交易监管的补充,其监管构成应与内幕交易监管相一致。他的定位。证券法律和监管规则还应加强源头遏制、精准取缔
(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