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募集资金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境内股东的股息支付必须以人民币在境内分配。便利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管理境内汇率风险。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外币募集资金可以独立支付和使用,上市主体可以在公司内部自由选择管理汇率风险的方式。不尝试。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通知明确支持以银行境内企业上市直接境外注册为企业主要依据,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注册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必须汇回。股东因增持或交易未完成而汇出剩余资金的,必须及时返还。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保留筹集的资金用于境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编辑:华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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